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甘1026执666号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庆阳市宏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2020)甘10民初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在银行存款3716.07元,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在银行存款834.46元,庆阳市宏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自动履行了6550.47元,申请执行人已领取。交纳了案件执行费66元。
本院认为,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2020)甘1026民初6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10日作出的(2020)甘1026民初6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审判员 贾博彦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赵红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