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黄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632民初744号
原告:***,男,汉族,。
被告:黄陵县隆坊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朱某,系该镇镇长。
地址:黄陵县隆坊镇隆坊街。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吴某某,男,汉族,。
共同委托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被告:黄陵县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某某,系该公司经理。
地址:黄陵县商业街。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
委托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委托代理人:张某,委托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原告***与被告黄陵县隆坊镇人民政府、黄陵县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起撤回对被告黄陵县隆坊镇人民政府、黄陵县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符合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对被告黄陵县隆坊镇人民政府、黄陵县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62元,减半收取531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关保俊
人民陪审员 温亚玲
人民陪审员 马西全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法官 助理 成 萌
书 记 员 成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