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陵县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与被告黄陵县隆坊镇人民政府、黄陵县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黄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632民初744号

原告:***,男,汉族,。

被告:黄陵县隆坊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朱某,系该镇镇长。

地址:黄陵县隆坊镇隆坊街。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吴某某,男,汉族,。

共同委托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被告:黄陵县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某某,系该公司经理。

地址:黄陵县商业街。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

委托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委托代理人:张某,委托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原告***与被告黄陵县隆坊镇人民政府、黄陵县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起撤回对被告黄陵县隆坊镇人民政府、黄陵县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符合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对被告黄陵县隆坊镇人民政府、黄陵县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62元,减半收取531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关保俊

人民陪审员  温亚玲

人民陪审员  马西全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法官 助理  成 萌

书 记 员  成丽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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