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光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中光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明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京0102民初37269

原告:北京中光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南滨河路277号楼4409

法定代表人:邱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钰,男,1989716日出生,汉族,原告单位员工。

被告:北京明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八达岭工业开发区康西路602号。

法定代表人:吴雪燕,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忠,男,1970114日出生,回族,被告单位总经理。

原告北京中光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光华公司)与被告北京明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大物业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9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光华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钰,被告明大物业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光华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不当得利28 800元返还给原告;2.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一、北京中光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原告)2014418日与北京华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房屋租赁协议》,主要条款如下:出租人(甲方):北京华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租人(乙方):北京中光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第一条房屋基本情况。1.1租赁房屋坐落于北京市南滨河路277号楼商2、商11、商12,总租赁建筑面积为203589平方米。第三条租赁期限。3.1房屋租赁期:自2014418日至2022817日止。第十条双方的责任。承租人责任:10.8租赁期间,承租人负责租赁房屋的门前“三包”,二、广安门外街道办事处给原告颁发的“门前三包”告知书,内容如下:责任区是本单位临街一侧房基线(有护栏或者围墙的,从护栏或者围墙起算)至便道道牙。一、包环境卫生:负责划定的责任区内环境整洁,清除小广告,清扫地面,清除痰迹、污物、废弃物和积水积雪,制止随地吐痰、乱扔乱倒废弃物和乱贴乱挂。二、包绿化:在划定的责任区内,做到绿地内无废弃物,树木花草管护良好,树木上无栓、钉、刻、划,绿化设施保持完好。三、包社会秩序:在划定的责任区内,不乱堆乱放杂物,不乱设摊点,不私搭乱建,不乱停车辆。发现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违反规定的,或者发生打架斗殴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有权予以劝阻、制止,并应当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监督举报电话:63269694(广外片)63362023(天宁寺片),广安门外街道办事处监制。三、北京明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被告)与北京广联惠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停车场承包运营管理合同》,主要条款如下:甲方:北京明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乙方:北京广联惠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一、合作内容。4、项目名称:南滨河路277#楼(贵都国际中心写字楼)地面停车场该项目地面停车场共有22个。5、本合同有效期20190101日至20191231日。五、费用约定关于承包费用的约定:17#楼(贵都国际中心写字楼)前停车场,共有车位22个;每个车位每月上缴800元,合计金额17 600元,人民币大写:壹万柒仟陆佰元整。综上所述:广安门外街道办事处给原告颁发的“门前三包”告知书中明确了原告的责任区为原告大门基线至便道道牙且明确了原告包环境卫生、包绿化、包社会秩序的“三包”责任;《房屋租赁协议》明确约定了原告租赁房屋的地址范围及租赁期间承租人负责租赁房屋的门前“三包”责任期:2014418日至2022817日;被告在原告“门前三包”责任区内施划停3个车位有偿经营,违反了广安门外街道办事处“门前三包”告知书的规定,使原告无法履行门前“三包”的规定;被告超出其责任范围在原告”门前三包”责任区内施3个划停车位有偿经营,严重影响了原告正常经营管理、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申请法院做出如下判令:1、判令被告不当得利人民币28 800元返还给原告。按被告签订《停车场承包运营管理合同》约定计算:800元/月×3车位×12月=28 800元,2、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明大物业公司辩称,我们不同意他们的诉讼请求。我们没有不当得利,我们也不承担诉讼费用。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418日,北京华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租人、甲方)与中光华公司(承租人、乙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乙方承租甲方位于北京市西城区南滨河路277号楼商2、商11、商12房屋,总租赁建筑面积为2035.89平方米。

中光华公司承租的案涉房屋门口“门前三包”告知书显示:责任区是本单位临街一侧房基线(有护栏或者围墙的,从护栏或者围墙起算)至便道道牙。一、包环境卫生……。二、包绿化……。三、包社会秩序:在划定的责任区内,不乱堆放杂物,不乱设摊点,不私搭乱建,不乱停车辆。发现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违反规定的,或者发生打架斗殴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有权予以劝阻、制止,并应当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审理中,中光华公司主张明大物业公司在其“门前三包”责任区内施划了三个停车位并有偿经营,侵害了其合法权益。为此,中光华公司向本院提交了明大物业公司(甲方)与北京广联惠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乙方)签订的《停车场承包运营管理合同》,该合同载明:甲方将南滨河路277#楼(贵都国际中心写字楼)地面停车场22个车位委托乙方运营管理,乙方每个车位每月上交800元。明大物业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

明大物业公司向本院提交了201958日北京市西城区城市管理委员会核发的《北京市公共停车场经营备案证明》,用以证明涉案三个停车位经过了相关政府部门备案,该公司系合法经营。该备案证明载明:停车场名称:贵都国际中心停车场,停车场地址:南滨河路277号楼,经营单位:北京明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宣武分公司,车位数22个(地上22个,地下0个),有效期:2019513日至2020513日。中光华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主张该证据中并未显示包含涉案三个停车位。

本院认为: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根据在案证据,涉案停车位经过了相关政府的备案,明大物业公司系合法经营,中光华公司主张涉案停车位属于其“门前三包”责任区内,应由其管理使用,缺乏依据,对中光华公司要求明大物业公司返还不当得利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北京中光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60元,由北京中光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员   李 俊

一九年十月二十四日

法 官 助 理   王德林
书  记  员   戴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