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吉市骏博市政公共设施维护管理有限公司

**与延吉市骏博市政公共设施维护管理有限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吉2401民初1095号
原告:**,女,汉族,住所吉林省延吉市。
被告:延吉市骏博市政公共设施维护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吉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原告***被告延吉市骏博市政公共设施维护管理有限公司(骏博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3日立案后,于2020年3月18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被告骏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骏博公司赔偿**汽车轮胎费7,000元以及救援费200元。事实和理由:2019年11月23日晚20点35分左右,在延吉市建工街延南路由东向西方向(延边州财政局东斜对面),快车道中间因路面塌陷形成一个长约85公分、宽40公分、深度25公分的棱子坑,因天黑下雨根本看不清路面状况,**开车经过该路段时,正好压在这个棱子坑上,致使***左侧前后两个轮胎爆胎,事后**立即拨打救援电话,救援公司到达现场后称时间太晚,轮胎修理不了,遂将车辆拖至安全地段,待第二日处理。将损坏车辆送入修理部后,修理部人员称损坏的两个轮胎报废,需更换新轮胎。经多次协商无果后,诉至法院。
骏博公司辩称:对事故原因无异议,同意赔偿,但经询价骏博公司认为2个轮胎价格共计4,000元,救援费不同意承担。
经审理查明:2019年11月23日晚20点35分左右,**驾驶的车辆在延吉市建工街延南路由东向西方向(延边州财政局东斜对面)行驶,在快车道中间因路面塌陷形成一个自然坑,因天黑下雨看不清路面状况,导致行**车左侧前后两个轮胎爆胎,将车辆拖至汽车修理部后,汽车修理部人员称损坏的两个轮胎报废,需更换新轮胎。经骏博公司市场询价,两个轮胎的价格为4,000元,**也认可4,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车辆行驶证、照片以及原、被告陈述。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因道路管理维护缺陷导致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道路管理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但道路管理者能够证明已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尽到安全防护、警示等管理等义务的除外”的规定,在本案中骏博公司无证据证明其已按照法律法规等规定履行了管理义务,由此应认定骏博公司应当对本次事故的发生承担主要责任。结合轮胎年限与**因本次事故的损失本院酌情予以支持4,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延吉市骏博市政公共设施维护管理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赔偿金4,0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延吉市骏博市政公共设施维护管理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以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标准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延吉市骏博市政公共设施维护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威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