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吉市骏博市政公共设施维护管理有限公司

延边建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等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吉71民终15号 上诉人(一审第三人):延边建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龙井市老头沟镇铁北路2号。 法定代表人:**起,总经理。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男,1966年1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图们市。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延吉市骏博市政公共设施维护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延吉市大千城C座6楼门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延边建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被上诉人延吉市骏博市政公共设施维护管理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延边铁路运输法院(2023)吉7105民初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建通公司申请撤回上诉,并提交了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建通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延边建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774元,减半收取1387元,由上诉人延边建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