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吉市骏博市政公共设施维护管理有限公司

延边庆起道桥有限公司、延吉市骏博市政公共设施维护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2401民初7997号 申请人:延边庆起道桥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和龙市长春路50-1-5。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延吉市骏博市政公共设施维护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延吉市大千城C座6楼门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延边庆起道桥有限公司诉被告延吉市骏博市政公共设施维护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延边庆起道桥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延边庆起道桥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延边庆起道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190元(原告已预交11595元),减半收取11595元,退还给延边庆起道桥有限公司11595元。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