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2401民初3280号
原告:延吉铁南供热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24017710603511,住所地:**省延吉市铁南温泉街8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仁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延吉市骏博市政公共设施维护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省延吉市青年湖西侧大千城6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延吉铁南供热有限公司诉被告延吉市骏博市政公共设施维护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1年4月6日立案。原告延吉铁南供热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延吉铁南供热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延吉铁南供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34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367元,由原告延吉铁南供热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谢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