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304执1112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绿世纪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朗山路3号松坪山公交总站综合楼二楼2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771534288。
法定代表人代军。
被执行人深圳市辉豪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燕路西振中路南云尚公馆29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2794434229。
法定代表人陈晓锋。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绿世纪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辉豪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2020)粤0304民初447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88550.08元及利息等,本院于2021年3月9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深圳市辉豪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名下持有的深圳华创辉实业有限公司59.17%的股权,上述股权冻结期限自2021年4月8日至2024年4月7日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深圳市辉豪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粤B1××××车辆一台,上述车辆查封期限自2021年3月17日至2023年3月16日止。本院经向不动产、银行、证券、工商部门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深圳市辉豪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晓锋发布了限制消费令,但本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深圳市辉豪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晓锋的下落,暂无法实施拘留措施。本院已将上述查证情况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此并无异议,亦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向本院提交可供执行的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林涛
执行员 杨菲
执行员 杨鸣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