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绿世纪环境建设有限公司

深圳市绿世纪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与贵州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黔0102民初7824号
原告深圳市绿世纪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北环大道旁高发科技园1号厂房6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广东德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阳市南明区望城路4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生,汉族,住贵阳市南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绿世纪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绿世纪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绿世纪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绿世纪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233元,由原告深圳市绿世纪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