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3)惠中法执字第294号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华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地址:惠州市潼桥镇冠南路西边A5二楼。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深圳市利龙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龙岗区横岗水晶之城1栋606。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福建省华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利龙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惠州仲裁委作出的(2012)惠仲字第493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裁决:(一)被申请人深圳市利龙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人福建省华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所欠工程款本金人民币479910.74元及利息24644.92元;(二)被申请人深圳市利龙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补偿申请人福建省华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为本案支出的律师费45000元;(三)申请人福建省华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的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四)本案仲裁费人民币20267元,申请人福建省华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承担6080元;被申请人深圳市利龙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14187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案号为:(2013)惠中法执字第294号。因被执行人深圳市利龙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深圳市利龙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大鹏支行营业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住房城建支行营业部的账户,上述两个冻结以人民币58万元为上限,请暂停支付六个月,逾期或解除冻结后,方可支付。
如需续冻,申请执行人应在上述期限届满之前十五日内书面向提出,逾期后果自负。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