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行政案件裁定书
(2020)粤0604行审329号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禅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作出的粤佛禅管城祖决[2019]97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在经过催告被执行人仍不履行义务的情况下,在法定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本院经过书面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粤佛禅管城祖决[2019]97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具备法定执行效力。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一百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经审查查明,被执行人深圳市****林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2日10时在佛山市禅城区***万科金色里程项目工地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使工地出入口存在建筑垃圾。被执行人的行为违反了《佛山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属于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出入口有建筑垃圾)的行为。依据《佛山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和《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序号3裁量标准的规定,对被执行人处以罚款75000元。被执行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未履行该行政处罚决定,且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执行人现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对被执行人深圳市****林工程有限公司罚款75000元,加处罚款75000元,合共150000元。申请执行人向法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行政处罚预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检查笔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询问调查通知书、送达回证、现场照片等。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禅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申请强制执行粤佛禅管城祖决[2019]97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被执行人深圳市****林工程有限公司罚款75000元,加处罚款75000元,合共150000元,本院准予强制执行。
审判长 苏毅清
审判员 丁保国
审判员 周 瑛
书记员 汤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