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中科科创文化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中船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与上海中科科创文化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沪0101执783号
原告上海中船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上海中科科创文化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沪0101民初1538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上海中科科创文化集团有限公司应给付原告上海中船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欠款人民币XXXXXXX.54元(以下币种同)。因被告上海中科科创文化集团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上海中船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依法立案受理。 执行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本院向被执行人上海中科科创文化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庭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 二、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三、本院通过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经营地进行了现场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上海中船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申请,经审查决定,向被执行人上海中科科创文化集团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上海银行、上海华瑞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内有少量钱款,本院予以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车辆、证券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共计已执行到位11842.09元,已发还给申请执行人,本案债权尚余XXXXXXX.45元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郭 颖 审判员 沈文轩 审判员 吴 乐
书记员 王彦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