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中科科创文化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中科科创文化集团有限公司、中科融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某某、某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6执35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滨州市博兴县胜利一路769号2号楼2**402室。 被执行人:上海中科科创文化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荷丹路288号一幢3层307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中科融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京口路106号4号楼7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女,1977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被执行人:***,男,1974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 本院于2022年7月20日立案执行本院(2021)鲁16民初75号民事判决书***与上海中科科创文化集团有限公司、中科融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上海中科科创文化集团有限公司等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敦促各被执行人履行相应法定义务。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中科融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银行存款共计212058.38元。依法提取后扣除了执行费用3080元,并向申请执行人***过付了共计208978.38元的案款。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书面撤回执行申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鲁16民初7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刘 伟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赵 冰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