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3民初559号
原告:***,男,1954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科建设开发总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锦绣东路2777弄31号。
诉讼代表人:**,该公司破产管理人负责人。
被告:上海中科科创文化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荷丹路288号一幢3层3072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江苏创业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东路58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女,1977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原告***与被告中科建设开发总公司、上海中科科创文化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创业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26日立案受理后,于2020年6月17日作出民事裁定书,移送本院审理。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陈 锐
审 判 员 刘 琳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李 想
书 记 员 李 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