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中科科创文化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苏创业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3民初559号 原告:***,男,1954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科建设开发总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锦绣东路2777弄31号。 诉讼代表人:**,该公司破产管理人负责人。 被告:上海中科科创文化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荷丹路288号一幢3层3072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江苏创业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东路58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女,1977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原告***与被告中科建设开发总公司、上海中科科创文化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创业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26日立案受理后,于2020年6月17日作出民事裁定书,移送本院审理。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陈 锐 审 判 员  刘 琳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李 想 书 记 员  李 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