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903执恢31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87年6月13日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
被执行人:上海中科科创文化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中科建设开发总公司,住所地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国,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创业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武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被执行人上海中科科创文化集团有限公司、中科建设开发总公司、江苏创业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苏0903民初502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裁判:被告上海中科科创文化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31日前偿还原告***借款500万元。原告***收到500万元后3日内申请解封已冻结的所有银行账户和其他保全财产。被告上海中科科创文化集团有限公司于所有诉讼保全措施解除后5个月内偿还原告本息1998.4万元。被告中科建设开发总公司、江苏创业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上海中科科创文化集团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被告上海中科科创文化集团有限公司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则原告***按借款本金2550万元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时被告上海中科科创文化集团有限公司另承担从2018年6月15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及诉讼费用89650元(已支付的款项予以扣减)。被告中科建设开发总公司、江苏创业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上海中科科创文化集团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3日立案受理。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等。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如逾期未履行的,被执行人应当在收到报告财产令后七日内如实向本院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至今未申报财产。
在执行过程中:
1、2021年3月4日、2021年8月31日,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线下调查,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房产、有价证券等财产信息,本院于2021年4月23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江苏创业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湖塘镇(翰林雅××)××308(房屋所有权证号:01120562).查封湖塘镇花园街159号不夜城广场G幢G-2172(房屋所有权证号:01078552)及其汽车库36538.18平方米,查封湖塘镇花园街159号新天地不夜城12-1020(房屋所有权证号:01111639);查封湖塘镇花园街159号不夜城广场5-1018号(房
屋所有权证号:20162018306),查封湖塘镇花园街159号不夜城广场5-1019号(房屋所有权证号:20162018308);查封江苏创业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湖塘镇花园街159号不夜城广场1.12幢5楼14套房屋所有权证号(01089697)2.12幢26楼24套房屋所有权证号(01089695)3.12幢27楼24套房屋所有权证号(01089694),上述房产的查封期限为三年(2021.4.23-2024.4.22);2021年8月27日轮候查封江苏创业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兰陵北路××号房屋产权号(00566745、00566769、00566760),兰陵北路××号401号房屋产权号(00457692),兰陵北路××号501号房屋产权号(00532462)、兰陵北路××号601号房屋产权号(00532463)房产,上述房产查封期限为三年(2021.8.27-2024.8.26),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2、2021年8月31日,本院委托常州市武进区法院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3、2021年8月31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失信惩戒。对被执行人发布限制消费令,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所需的消费。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利依法受法律保护,但权利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以及财产是否符合处置条件。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房产系轮候查封,暂不便处置,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了失信名单。现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有可供执行的线索时,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