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河县民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孙某某与云南永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梁河县民族建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瑞丽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云3102民初1201号
原告:孙某某,男,汉族,1964年12月2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云南省腾冲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宝励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331200910543457。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永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临沧市永德县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923550143735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某某,男,汉族,1963年5月16日出生,身份证住址(现住)云南省临沧市,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梁河县民族建筑公司,住所地梁河县遮岛镇南甸路1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3122219121069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泰恒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331200710660226。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赵某,男,汉族,1969年10月1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云南省大理市。
被告:郑某,男,汉族,1965年5月29日出生,身份证住址云南省大理市,现下落不明。
被告:***,男,白族,1981年3月2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云南省大理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傣族,1963年12月9日出生,身份证住址云南省德宏州芒市,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白族,1977年10月1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云南省大理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树国,云南春晖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331201020621877。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孙某某与被告云南永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永庆公司)、梁河县民族建筑公司(以下简称为梁河民族公司)、赵某、郑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12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永庆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诉讼代理人任某某,被告梁河民族公司诉讼代理人***,被告*某某诉讼代理人***,被告***诉讼代理人*树国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赵某、郑某经本院依法公告传唤后未到庭参加诉讼。原告孙某某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某以需进一步搜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行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9元,减半收取229.5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公告费300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
审判长雷丹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翁美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