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湘0104执27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9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望城县。
被执行人长沙鹤成景观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银盆岭街道岳麓大道57号奥克斯商业广场2、3、4栋N单元25层025046房。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长沙鹤成景观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长沙市岳麓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12月23日作出岳劳人仲案字[2016]第148号仲裁裁决书,当事人如不服裁决,可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诉讼,期满未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1月9日,该裁决书送达长沙鹤成景观实业发展有限公司。2017年1月22日、24日,长沙鹤成景观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先后二次向本院邮寄了起诉材料,本院于2017年2月10正式受理长沙鹤成景观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劳动争议一案。因此,***申请执行的仲裁裁决书并未生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长沙市岳麓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岳劳人仲案字[2016]第148号仲裁裁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毛万兵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相关法律条文
1、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2、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二)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3、第二百五十八条
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