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津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国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强制清算与破产申请审查强制清算与破产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强 制 清 算 与 破 产 裁 定 书
(2023)沪03破申545号
申请人:上海津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张堰镇松金公路2758号9幢A1065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北京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国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石湖荡镇石湖新路95号3F。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本院对上海津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申请国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进行立案审查。审查期间,上海津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撤回破产清算申请。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申请。因此,在本案审查期间,上海津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回破产清算申请并无不当,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津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回对国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