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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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浙0114执51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泰正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钱塘区前进街道江东一路5000号诚智商务中心6幢607-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6563004056C。
法定代表人:陈樟荣。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小囡,浙江*****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国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石湖荡镇石湖新路95号3F,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4684071343K。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浙江泰正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国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浙01民终248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泰正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2月1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国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119000元、逾期利息5375元(暂计算至2022年10月17日,后续按同期按同期LPR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被执行人并需负担案件诉讼费1317元、执行费1785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国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财产申报令,限制消费令,缴款通知单,要求被执行人国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国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数次通过浙江省人民法院执行管理系统、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工商股权、证券、互联网银行及电子商务信息提起协查申请。**,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工商股权登记信息,有车辆登记信息,无沪市A股市场证券登记信息,无深市A股市场证券登记信息,无股转系统证券登记信息,银行存款少量。
经本院关联核查,被执行人在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有系列执行案件。经执行,本院依法委托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查封被执行人名下×××号车辆,车辆暂未查获无法处置;本院依法委托被执行人注册经营地法院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经对被执行人国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措施。
截止2023年3月20日,被执行人国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尚需支付申请执行人浙江泰正建材有限公司119000元及逾期利息迟延履行利息,被执行人并需负担案件诉讼费1317元、执行费1785元。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以笔录的形式告知申请执行人浙江泰正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浙江泰正建材有限公司同意案件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
综上,被执行人国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浙0114执51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