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伟先与珠海市宏安达华实爆破技术有限公司、珠海市宏安达华实爆破技术有限公司斗门分公司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5-10-15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珠斗法执字第1388号
申请执行人郑伟先,男,汉族,公民身份号码×××4218,住所地珠海市斗门区。
被执行人珠海市宏安达华实爆破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温权芳。
被执行人珠海市宏安达华实爆破技术有限公司斗门分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斗门区,组织机构代码××。
负责人杨志。
本院作出的(2012)珠斗法民一初字第10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珠海市宏安达华实爆破技术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账号:35×××96的存款37375元。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如认为本裁定中确定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并附上相应的证据材料。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黎嘉荣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罗振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