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三维保安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天津三维保安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某某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3民特10号
申请人:天津三维保安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中环西路与西二道交口丽港大厦3-418。
法定代表人:扈建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亚楠,女,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男,1992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
申请人天津三维保安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7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天津三维保安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称,双方系劳动关系且仍存续,仲裁裁决支付未休年假工资属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应予以撤销。
***未发表答辩意见。
经审查查明:2021年11月26日,天津港保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津保劳人仲裁字[2021]第50868-1号终局裁决:“1.被申请人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2020年未休年休假工资1,326.44元,逾期不支付的,申请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2.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本案天津三维保安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属于上述法律规定的情形,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天津三维保安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10元,由申请人天津三维保安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邓晓萱
审 判 员 解 童
审 判 员 武耀明
二〇二二年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王玉珺
书 记 员 冯哲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