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津0116执18693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9年2月24日出生。
被执行人:天津三维保安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中环西路与西二道交口丽港大厦3-418.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天津三维保安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仲裁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津保劳人仲裁字[2021]第50965-1号仲裁书,经本案立案执行后发现,被执行人已在本案立案执行前主动缴纳案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
对驳回执行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
审判员 **一
审判员 **程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董 辉
附:法律释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16.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或移送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
(2)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
(3)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
(4)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
(5)属于受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