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三维保安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天津三维保安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津0116执18693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9年2月24日出生。 被执行人:天津三维保安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中环西路与西二道交口丽港大厦3-418.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天津三维保安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仲裁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津保劳人仲裁字[2021]第50965-1号仲裁书,经本案立案执行后发现,被执行人已在本案立案执行前主动缴纳案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 对驳回执行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 审判员  **一 审判员  **程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董 辉 附:法律释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16.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或移送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 (2)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 (3)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 (4)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 (5)属于受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