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中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

295***与扬中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1182民初295号
原告:***,男,1965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扬中市。
被告:扬中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007691190946,住所地扬中市三茅街道翠竹南路398号。
法定代表人:王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志鹏,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扬中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扬中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扬中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姚圣羽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田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