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中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

扬中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某某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扬中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发布日期:2015-12-28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扬催字第30号
申请人扬中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申请人扬中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9月2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中支行于2015年3月31日签发的票号1040XXXX/2116XXXXX银行本票无效(该票据记载:申请人扬中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收款人扬中市三茅镇洪帮土方管道疏通经营部,出票日期2015年3月31日,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之日起贰个月,出票金额57840元)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扬中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季晖
代理审判员*沈文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