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中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

3666江苏锋芒复合材料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扬中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供用气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1182民初3666号
原告:江苏锋芒复合材料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黄山套农场。
法定代表人:***,该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纪国,江苏江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扬中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三茅街道翠竹南路398号。
法定代表人:王晋,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锋芒复合材料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扬中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供用气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9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锋芒复合材料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38484元,减半收取19242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祝启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