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3执111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天然工程勘察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雁荡西路100号2幢503室,组织机构代码:692394804。
法定代表人:周海平。
被执行人:温州市绿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永中建道永定路1188号万达商业广场7幢913室,组织机构代码:564408837。
法定代表人:章鑫泽。
申请执行人浙江天然工程勘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温州市绿源建设有限公司商事仲裁一案,温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温仲裁字第757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68150元。本院于2020年9月21日立案执行。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0年10月09日向被执行人温州市绿源建设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各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未履行且未申报财产。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温州市绿源建设有限公司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机动车登记信息、银行(包括互联网银行)账户及存款情况、工商登记及投资情况、证券持有情况,暂未发现各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截至2021年1月21日,本案未有执行到位的执行款,,被执行人温州市绿源建设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65000元及利息。
被执行人温州市绿源建设有限公司已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另案债权人申请对绿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对被执行人温州市绿源建设有限公司的破产申请。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未提出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温州市绿源建设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该公司已进入破产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浙03执111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丁前鹏
审 判 员 姜 涛
审 判 员 吕绍熙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代书记员 陈微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