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326民初6149号
原告:浙江天然工程勘察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蒲州街道温州大道**顺富大厦第******。
法定代表人:周海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晓东、谢彬彬,浙江攀远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浙江钜士安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温州市平阳县滨海新区阳屿路**iv>
法定代表人:杜胜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琼,浙江金道(温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原告浙江天然工程勘察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钜士安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8日立案。原告浙江天然工程勘察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天然工程勘察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浙江天然工程勘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浙江天然工程勘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倪维常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九日
代书记员 戴 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