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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328民初2268号之一
原告:浙江天然工程勘察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蒲州街道温州大道878号顺富大厦第A幢6层6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36923948046。
法定代表人:周海平,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阮婷婷,浙江攀远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君,浙江攀远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温州海意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文成县大峃镇华侨新村1幢5号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8062010132M。
法定代表人:董文斌。
原告浙江天然工程勘察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海意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立案。原告浙江天然工程勘察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且款项已到位为由申请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天然工程勘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53元,减半收取计926.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841.22元,均由原告浙江天然工程勘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张建光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赵银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