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381民初2679号
原告:浙江天然工程勘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36923948046),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蒲州街道温州大道878号顺富大厦第A幢6层602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泽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瑞安市马屿镇上安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N2330381583584131W),住所地瑞安市马屿镇上安村。
法定代表人:***,村书记兼村主任。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天然工程勘察有限公司与被告瑞安市马屿镇上安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浙江天然工程勘察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且未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天然工程勘察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天然工程勘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一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