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京0105民初1754号
原告邯郸市东锐风机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晨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邯郸市东锐风机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邯郸市东锐风机制造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邯郸市东锐风机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14元,减半收取计1257元,由邯郸市东锐风机制造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后七日内交纳)
审 判 员 魏慧彪
书 记 员 王安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