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991民初1183号
原告:泰安吉众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岱岳区满庄镇泰山钢材大市场。
法定代表人:雷凤慧,职务: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山东东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宁宁,山东东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晨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经济开发区东区靓丽三街9号-564。
法定代表人:孔庆琛。
原告泰安吉众经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晨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9日立案。现原告泰安吉众经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并表示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泰安吉众经贸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陈国鹏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贾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