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724民初294号
原告:***美冠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永丰街道办事处327国道苏南商贸城F1-06.0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4MA3C8UJK3N。
法定代表人:徐淑新,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北京晨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2MA001JDL9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美冠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晨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日立案。原告***美冠电器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美冠电器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美冠电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美冠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