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603执保609号
申请人:北京晨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经济开发区东区靓丽三街9号-56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2MA001JDL97。
法定代表人:***,职务: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滨州市沾化区万邦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富源街道恒业二路0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4MA3MMGW77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晨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滨州市沾化区万邦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北京晨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1036804元予以保全。申请人由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北京晨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滨州市沾化区万邦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036804元予以保全,保全价值1036804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娄 青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