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赣04民特11号
申请人:江西雅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梅岭镇店前街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5589222000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陶瓴,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2年8月27日出生,住江西省九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申请人江西雅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出口加工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九开劳人仲字【2020】第25号仲裁裁决书,以该裁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为由,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递交申请书,申请本院撤销该仲裁裁决书。本院于2020年7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江西雅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称,1、被申请人的劳动合同是2018年11月9日签订的,被上诉人请求2018年10月1日至11月9日期间的二倍工资差额已过仲裁时效,不应得到支持。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出口加工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未经严格审核,错误地认定被申请人的劳动合同是2019年11月9日签订的,因而错误地适用法律进行处理,显属不当,应予撤销。2、被申请人长期不到岗上班,期间申请人并没有口头或书面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认定申请人非法解除与被申请人劳动合同没有事实依据,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出口加工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支付解除合同补偿金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
经审查查明,被申请人**因与申请人江西雅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就未签订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关系、劳资争议等事项发生劳动争议,向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出口加工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19年12月5日,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出口加工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九开劳人仲字【2020】第25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一、被申请人江西雅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离职经济补偿金1600元;二、被申请人江西雅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工资1440元;三、被申请人江西雅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未签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1600元。因该案涉及劳动合同关系的认定及解除,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劳动争议案件,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出口加工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该案作出的裁决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终局裁决。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之规定,申请人对案涉的仲裁裁决书不服,应当是在收到该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仲裁机构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非向本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书。申请人江西雅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销案涉仲裁裁决书的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不予受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四十七条、第五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江西雅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退还给申请人江西雅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曹琛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