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赣01民终160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60年10月15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86年10月3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黎**,女,汉族,1988年2月11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雅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梅岭镇庙前街25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黎**因与被上诉人江西雅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法院(2018)赣0105民初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黎**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裁定。2、改判确认上诉人家属***与被上诉人存在劳动合同法律关系、***下班途中死亡为工伤。3、改判被上诉人给付上诉人家属***在为被上诉人工作期间因遭遇交通事故死亡费用56万元。4、改判本案一、二审案件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与被上诉人建立了劳动合同法律关系,***的死亡应当认定为工伤,且被上诉人应当按工伤条例等规定给予***死亡工伤赔偿和抚恤金等相关费用。2017年12月11日,上诉人向南昌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以***超过退休年龄为由不予受理上诉人的仲裁申请。
***、***、黎**一审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确认原告家属***与被告存在劳动合同法律关系、***下班途中死亡为工亡;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诉讼过程中原告增加诉讼请求:判决被告给付原告因***在为被告工作期间因遭遇交通事故死亡费用56万元。
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及被告提出的被告与***之间属于劳务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无需向***家属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答辩意见,本案涉及原告亲属***生前与被告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是否属于因工死亡以及是否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故本案案由应确定为劳动争议。发生劳动争议,应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此为提起劳动争议诉讼的前置程序。原告在向南昌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时的请求中无申请确认原告家属***与被告存在劳动合同法律关系的请求,庭审中原告增加该诉讼请求,该请求属于独立的劳动争议,应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工伤认定是工伤职工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法定前置程序。原告庭审中陈述原告在申请工伤认定程序中由于被告拒绝在工伤认定申请表上盖章导致不能进行工伤认定,实际上原告主*的***因工死亡未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伤认定。鉴于原告不变更诉讼请求坚持起诉,故本院对原告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不予直接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黎**的起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黎**未经劳动仲裁及工伤认定的前置程序即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与被上诉人江西雅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及***下班途中死亡为工亡不符合法律规定,故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法院驳回***、***、黎**的起诉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彭岚
二0一八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