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众和化塑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茂名众和化塑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财保4号
申请人**,女,1976年10月6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灌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苍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和化塑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官渡一路**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900707559924E。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人**于2022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茂名众和化塑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茂名石油支行账号4400********账户内存款90万元予以保全。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6614136181820220000700)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财产保全申请符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茂名众和化塑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茂名石油支行账号4400********账户内存款90万元予以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