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703财保19号
申请人**。
被申请人茂名众和化塑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茂名市官渡一路一号大院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990707559924E。
法定代表人辜嘉杰,执行董事。
申请人**于2021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茂名众和化塑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茂名石油支行账号:4400××××5532账户内存款134万元予以保全。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6614136181820210000297)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茂名众和化塑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茂名石油支行账号:4400××××5532账户内存款134万元予以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赵燕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洪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