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9民辖终2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天太太阳能光伏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余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酒泉市兴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酒泉市肃州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安徽天太太阳能光伏工程有限公司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2021)甘0902民初392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安徽天太太阳能光伏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属专属管辖,请求撤销(2021)甘0902民初3927号民事裁定,移送阿克塞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上诉人安徽天太太阳能光伏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酒泉市兴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电能计量装置安装、试验、调试协议书》等内容,本案系承揽合同纠纷。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协商不成,由双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决”,应视为约定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并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立案管辖的规定,该约定有效,原裁定驳回安徽天太太阳能光伏工程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并无不当。上诉人安徽天太太阳能光伏工程有限公司所提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贾 元 江
审判员 丁丽华
审判员 王振生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陈雅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