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市兴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嘉峪关市兴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嘉峪关市东圣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甘0271执33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嘉峪关市兴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被执行人:嘉峪关市东圣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在执行嘉峪关市兴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嘉峪关市东圣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依据(2016)甘0271民初1817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应于2016年9月10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租赁费等计249244.61元、案件受理费2519.5元,缴纳执行费3676.46元,合计255440.57元,现被执行人均未履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登记房产、土地使用权、登记车辆等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通知,被执行人拒不到庭配合执行,存在恶意拖延、规避执行的情形。本院决定对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娄东亚拘留十五日,并移送公安机关协助查控;同时将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娄东亚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