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微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郑州微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河南融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豫0105执12031号
申请人:郑州微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91410100757106***6G,住郑州市金水区文化路82号;
被执行人:河南融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914101023534271811,住郑州市中原区***5号楼3单元6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年10月19日生效的(2018)豫01民终11722号判决,于2018年11月2日向被执行人河南融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河南融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贷款142220元及违约金,律师费10000元,一审案件受理费3709元,财产保全费2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81元(写明指定履行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河南融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浦发郑州分行营业部的账户76×××27存款4909254.08元,冻结期限为365。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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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