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8民初5875号
原告:广西亿达天盈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安津路1号安津五金机电市场6栋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MA5L67ML9N(2-2)。
法定代表人:马国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宗志,男,系原告职工。
被告:中铁二十一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文昌路8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000224343408K。
法定代表人:卢长德,系被告董事长。
本院于2022年6月29日立案受理原告广西亿达天盈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二十一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广西亿达天盈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9120元,减半收取9560元,由原告广西亿达天盈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 庆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陈爽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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