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8民初8046号
原告:合肥宏越物资商贸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大连路6686号徽商总部广场A-办24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11MA2NJGQ47L。
法定代表人:贺雯,执行董事。
被告:中铁二十一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文昌路8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MA600GCM8U。
法定代表人:卢长德,董事长。
原告合肥宏越物资商贸公司与被告中铁二十一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合肥宏越物资商贸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艳
二〇二二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何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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