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二十一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中铁二十一局集团某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03民初752号
申请人:高某,女,1970年3月12月生,汉族,现住潍坊市寒亭区杨家埠旅游开发区管委会尹家双庙村后养殖区,公民身份号码:3707821970********。
被申请人:中铁二十一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文昌路8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000224343408K。
申请人高某与被申请人中铁二十一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701845.11元或查封保全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中铁二十一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01845.11元,期限为一年;
二、如上述冻结银行存款不足701845.11元,则查封被申请人中铁二十一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4029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鲁国强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牟珈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