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沪0151民初6003号
原告:江苏强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兴市。
法定代表人:许文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锡亮,北京市盈科(江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芮雪蓉,北京市盈科(江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信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杨鸿。
原告江苏强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信筑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2021年7月19日,原告江苏强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强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92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46元,保全费人民币1795元,共计人民币4341元,由原告江苏强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沈 辉
书 记 员
马碧文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