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强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强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苏州首龙置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08民初4782号之一
原告:江苏强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兴市黄桥工业园区胜利路。
法定代表人:许文强,公司监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萌萌,北京市盈科(江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首龙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劳动路66号。
法定代表人:芮晨佳,公司董事。
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568号27层。
法定代表人:李永明,董事长。
原告江苏强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首龙置业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强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93元,减半收取1397元,财产保全费1270元,合计2667元,由原告江苏强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宁晓鹏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罗 瑶
书 记 员 凌佳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