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苏1283民初2639号
原告:江苏强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黄桥镇工业园区兴园路1号。
法定代表人:许文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男,公司员工。
被告:泰兴市祥瑞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兴南路与江平路交汇处未来城康郡综合楼14楼。
法定代表人:赵名利。
原告江苏强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兴市祥瑞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苏强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泰兴市祥瑞置业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江苏强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给付工程款148775.03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从2019年8月21日开始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1.75计算,计算基数是148775.03元);2.本案保函费、保全费、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3月5日,原、被告签订了祥生观棠府采光井防火窗合同协议书,约定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工程结算完毕后,一个月内支付到工程结算价的95%。现消防验收近3年,经多次催款,2021年7月21日,被告支付商票129269.86元,今年商票到期后,被告没有兑现要求商票展期。现已违约,特诉至法院,请依法裁判。
泰兴市祥瑞置业有限公司未答辩亦未举证。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7月,被告泰兴市祥瑞置业有限公司(发包方/甲方)与原告江苏强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承包方/乙方)签订《泰兴祥生·观棠府项目采光井处防火窗采购安装合同》一份,约定:乙方为甲方开发的观棠府小区采光井安装乙级钢制防火窗,合同总价321771.52元。“交(提)货时间及地点”:乙方收到甲方单批订货计划后10天内将该批次货送到泰兴祥生观棠府项目甲方指定现场,并在甲方合理计划时间内完成产品的安装调试。“质保期”:乙方向甲方承诺的产品质保期限为2年,从甲方集中交房之日[以商品房销售合同载明的交房日期为准]起开始计算。“付款方式”:1、防火窗进场验收合格后,支付该批次材料合同价的30%;2、安装完毕后,支付到该批次材料合同价的75%;3、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工程结算完毕后,竣工资料齐全经甲方确认,并与总包结清所有费用(提供书面确认)后,一个月内支付到工程结算价的95%,此时需要提供结算金额全额发票;4、余款5%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保修期满后(未出现较大质量问题,并按本合同约定保修)一个月内无息退清;5、支付以上工程款时,乙方需提交与工程款等额的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甲方可顺延付款。合同还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
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完成了施工任务:2019年6月,防火窗进场,经验收合格;2019年8月,防火窗安装完毕;2019年9月9日,观棠府小区1-36#楼(不包含1-3#配电房)、地下室变更项目(地下室南区)通过消防验收。被告按照进度分别于2019年8月19日、2019年8月24日支付原告96531.46元、144797元。2021年1月18日,案涉合同价款经原、被告及咨询单位三方共同审定为390103.49元。2021年7月21日,被告向原告交付129269.86元的商票,到期日2022年2月21日,该商票到期后未能兑付。原告诉来本院。
另查,泰兴祥生·观棠府小区于2019年9月28日开始交付。
以上事实,有原告陈述及原告提供的《泰兴祥生·观棠府项目采光井处防火窗采购安装合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结算审定单、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在卷证实。
审理过程中,本院依原告申请,对被告名下财产采取了诉讼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承包人完成工程施工后,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工程价款。本案原、被告间形成小区采光井防火窗工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在原告完成案涉工程施工后,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原告工程价款尾款148775.03元。因被告逾期付款,原告有权主张逾期付款利息,但计算标准应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基数及起算日期应分别按照合同约定的支付节点(工程结算完毕后一个月内支付到工程结算价的95%、保修期满后一个月内退还5%的工程质量保修金)。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泰兴市祥瑞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强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工程款148775.03元及相应利息(自2021年2月28日起至2021年10月27日止,以129269.86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1年10月28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以148775.03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江苏强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638元,保全费1270元,保全责任保险费500元,合计3408元,由被告泰兴市祥瑞置业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已由原告垫付,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吕 兵
二〇二二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肖鹏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