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223民初2595号
原告:***,男,1986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
原告:河南省**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龙亭区***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317227406W。
法定代表人:***。
以上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开封市顺河区正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0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县。
原告***、河南省**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原告***、河南省**实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省**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省**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50元,由原告***、河南省**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 帆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