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风能源(武汉)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瑞风能源(武汉)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浚县豫能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621民初2554号
原告:瑞风能源(武汉)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大道**。
法定代表人:叶毅,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颖、齐剑天,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浚县豫能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鹤壁市浚县屯子镇董厂村西侧象山风电场/div>
法定代表人:段继兵,职务:董事长。
第三人:北京广诚德明能源装备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楼**2005/div>
法定代表人:周秀芳,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震,男,1981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瑞风能源(武汉)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浚县豫能风力发电有限公司,第三人北京广诚德明能源装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浚县豫能风力发电有限公司,第三人北京广诚德明能源装备有限公司的起诉,并将诉讼标的变更为1000000元。
本院认为,原告瑞风能源(武汉)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瑞风能源(武汉)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浚县豫能风力发电有限公司,第三人北京广诚德明能源装备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1900元,由原告瑞风能源(武汉)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希普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庞俊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