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中古仿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仁化县智飞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湖北中古仿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仁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224民初577号之一
原告:仁化县**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仁化县董塘镇岩头村(原仁化第二水泥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24334916991W。
法定代表人:张仲灿,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元葵,广东金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尤嘉祺,广东金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中古仿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大冶市灵乡镇灵成工业园灵成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8MA6C9QGW2A。
法定代表人:袁知里。
原告仁化县**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中古仿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立案。原告仁化县**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3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且被告已履行合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北中古仿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仁化县**混凝土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且被告已履行合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北中古仿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仁化县**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3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仁化县**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何海祥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法官助理 聂明秀
书 记 员 胡 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