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万宏市政园林有限公司

山东万宏市政园林有限公司、聊城市东昌府区新区街道办事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1502民初5608号
原告:山东万宏市政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星光创业大厦A04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00349266944F。
法定代表人:王吉庆,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英帅,山东群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姝颖,山东群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聊城市东昌府区新区街道办事处,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振兴路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71502004430219J。
法定代表人:臧连斌,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宁,1989年9月21日出生,汉族,该单位副主任,住聊城市东昌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树智,山东鲁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万宏市政园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宏公司)与被告聊城市东昌府区新区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新区办事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万宏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英帅、侯姝颖,被告新区办事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宁、林树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万宏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新区办事处支付原告万宏公司工程款210,653.35元及利息;2.请求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第一项为要求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221,740.37元及利息。事实和理由:2021年6月1日,万宏公司与新区办事处签订了《采购合同》,合同编号为SYQTCG-2021-010,约定由万宏公司作为供应商就东昌府区新区莲湖社区八里庄提升改造排水管铺设工程项目进行施工,付款方式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付审计价款的95%,剩余5%一年后无质量问题一次性无息付清。现该工程已经由万宏公司施工完毕,并在2021年6月22日经验收合格。2021年12月15日经双方审计确定莲湖社区八里庄提升改造排水管铺设工程的实际价款为221,740.37元,按照合同约定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审计价款的95%,即210,653.35元。2021年12月20日,被告通过华夏银行聊城柳园支行向原告签发了转账支票,但由于被告账户内金额不足,至今仍未履行付款义务。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仍未还款。望判如所诉。
新区办事处辩称,对原告施工的工程质量无异议。但是因案涉工程系省帮扶项目,被告仅是牵头组织施工该案涉工程项目,案涉工程资金来源于省基层党组织帮扶专项资金,被告不掌握该专项资金,现在该专项资金的拨付流程尚未审批完毕,故此才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向原告支付。一但该专项资金拨付到位,即可支付给原告。综上所述,案涉工程款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系被告本身无法克服的政策及客观原因所导致,实质并不存在违约情况,望法院根据该案的客观情况,以驳回原告诉求为宜。
经本院审理查明认定以下事实:2021年6月1日,万宏公司(乙方)与新区办事处(甲方)签订了《采购合同》,合同编号为SYQTCG-2021-010,该合同约定:万宏公司作为供应商为新区办事处发包的东昌府区新区莲湖社区八里庄提升改造排水管铺设工程项目进行施工,合同总价款为218700元,付款方式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付审计价款的95%,剩余5%一年后无质量问题一次性无息付清。该工程经原告施工完毕,2021年6月22日双方对增设部分进行签证,并验收合格。经被告委托,山东昌盛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6日作出鲁昌盛价字[2021]第674号审核报告,涉案工程造价为221740.37元,该工程造价经原被告等签字认可。2021年12月15日,被告审核完毕同意向原告支付工程款95%,并注明通过专项资金列支。被告对原告施工的工程质量无异议,辩称因该专项帮扶资金未拨付到位,未能向原告支付工程款。
上述事实,有采购合同、签证单、验收情况表、审核报告、工程造价咨询核定总表、审批单据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涉案合同,均为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原告履行了施工义务,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工程款,属于违约,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经被告委托,山东昌盛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作出审核报告,工程造价为221740.37元,原被告对该结果均无异议。现合同约定的全款支付期限已届满,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全部工程款221740.37元。关于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第二十七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案涉合同对付款时间有明确约定,故被告应当支付工程款利息自应付款之日起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具体计算方式为:以210653.35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23日起至2022年6月22日止,以221740.37元为基数自2022年6月2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聊城市东昌府区新区街道办事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山东万宏市政园林有限公司工程款221740.37元及利息(自2021年6月23日起以210653.35元为基数至2022年6月22日止,自2022年6月23日起以221740.37元为基数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26元,减半收取计2313元,由被告聊城市东昌府区新区街道办事处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李燕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玲